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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液系统制药行业配液系统阀门多、管路复杂,灭菌时容易产生冷点和无菌对接难题。配液系统传统的结构决定了其灭菌方式是手动加离线,即罐子和部分管路在线灭菌,呼吸器及缓冲罐离线通过湿热灭菌柜灭菌。这种手动灭菌方式的缺点是:如果在灭菌过程中出现异常,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无菌对接的环境要求较高,灭菌的彻底性和重现性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制药行业厂家的需求。 我公司生产的配液系统包括:配液罐、空气过滤器、呼吸器、第一过滤器、第二过滤器、第一压力计、第二压力计、第三压力计、第一温度计、第二温度计、第三温度计、第四温度计和外围管路;所述外围管路包括:空气供给管道、纯蒸汽供给管道、第一传输管道、第二传输管道和第三传输管道,能够在线灭菌。 Description技术领域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制药领域。 背景技术 [0002]制药行业配液系统阀门多、管路复杂,灭菌时容易产生冷点和无菌对接难题。配液系统传统的结构决定了其灭菌方式是手动加离线,即罐子和部分管路在线灭菌,呼吸器及缓冲罐离线通过湿热灭菌柜灭菌。这种手动灭菌方式的缺点是:如果在灭菌过程中出现异常,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无菌对接的环境要求较高,灭菌的彻底性和重现性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制药行业厂家的需求。 发明内容 [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简单合理的配液系统,能够在线灭菌。 [0004]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0005] —种配液系统,包括:配液罐、空气过滤器、呼吸器、第一过滤器、第二过滤器、第一压力计、第二压力计、第三压力计、第一温度计、第二温度计、第三温度计、第四温度计和外围管路;所述外围管路包括:空气供给管道、纯蒸汽供给管道、第一传输管道、第二传输管道和第三传输管道,其中, [0006]所述空气供给管道通过所述空气过滤器连通所述第一传输管道; [0007]所述纯蒸汽供给管道连通所述第一传输管道; [0008]所述第一传输管道通过所述第二传输管道连通所述配液罐的注射水入口和喷淋P; [0009] 所述呼吸器的排口连通所述配液罐;所述呼吸器的排口和出口均连通所述第一传输管道; [0010]所述配液罐的出口通过所述第三传输管道连通所述第一过滤器; [0011 ]所述第一过滤器和所述第二过滤器各自的出口及排口均连通所述第一传输管道; [0012]所述第一过滤器的排口连通所述第二过滤器; [0013]所述第一压力计设于所述空气供给管道; [0014]所述第二压力计设于所述纯蒸汽供给管道; [0015]所述第三压力计设于所述配液罐; [0016]所述第一温度计设于所述第一传输管道; [0017]所述第二温度计设于所述配液罐; [0018]所述第三温度计设于所述第一过滤器的排口 ; [0019]所述第四温度计设于所述第二过滤器的排口。 [0020]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设计简单合理的配液系统,使其可以在线灭菌,摒弃传统的手动加离线的灭菌方式,避免了灭菌时容易产生冷点和无菌对接难题,使得灭菌效果满足制药行业厂家的需求。 附图说明 [0021]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配液系统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22]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0023]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的配液系统,包括:配液罐1、空气过滤器2、呼吸器3、第一过滤器4、第二过滤器5、第一压力计6、第二压力计7、第三压力计8、第一温度计9、第二温度计10、第三温度计11、第四温度计12和外围管路。外围管路包括:空气供给管道13、纯蒸汽供给管道14、第一传输管道15、第二传输管道16和第三传输管道17。 [0024]空气供给管道13通过空气过滤器2连通第一传输管道15。纯蒸汽供给管道14连通第一传输管道15。第一传输管道15通过第二传输管道16连通配液罐I的注射水入口 101和喷淋口 102。 [0025]呼吸器3的排口连通配液罐I。呼吸器3的排口和出口均连通第一传输管道15。 [0026]配液罐I的出口通过第三传输管道17连通第一过滤器4。第一过滤器4和第二过滤器5各自的出口及排口均连通第一传输管道15。第一过滤器4的排口连通第二过滤器5。 [0027]第一压力计6设于空气供给管道13,显示空气供给压力。 [0028]第二压力计7设于纯蒸汽供给管道14,显示纯蒸汽供给压力。 [0029]第三压力计8设于配液罐I,显示配液罐内压力。 [0030]第一温度计9设于第一传输管道15,显示管内温度。 [0031]第二温度计10设于配液罐I,显示罐内温度。 [0032] 第三温度计11设于第一过滤器4的排口,显示排口温度。 [0033] 第四温度计12设于第二过滤器5的排口,显示排口温度。 [0034]综上,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计使其能够在线灭菌。 [0035]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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